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債 權 人 呂晨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潤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移調字第103 號事件之起訴狀。
二、債務人朱潤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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