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4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蔡淑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本 金 │起 息 日 │止息日 │年利率 │
│號│(新臺幣) │ (民國) │ │ │
├─┼──────┼──────┼────┼────┤
│1 │15,452元 │106年4月9日 │清償日 │13.98﹪ │
├─┼──────┼──────┼────┼────┤
│2 │3,439元 │106年4月9日 │清償日 │14.75﹪ │
├─┼──────┼──────┼────┼────┤
│3 │17,138元 │106年4月9日 │清償日 │14.83﹪ │
├─┼──────┼──────┼────┼────┤
│4 │30,243元 │106年4月9日 │清償日 │14.9﹪ │
├─┼──────┼──────┼────┼────┤
│5 │11,365元 │106年4月9日 │清償日 │14.98﹪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