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344,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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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
債 權 人 蔣中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廷霖、潘淑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標的(一)已請求遲延利息,則請求標的(二)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合併計算中再請求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請釋明請求標的㈡部份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比率為何?(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又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而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請求民國104 年4 月8 日起計算利息、或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林廷霖、潘淑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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