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366,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騰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耀賢

債 務 人 曾炫琇

一、債務人騰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耀賢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騰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耀賢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炫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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