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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7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潘雅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雅瑩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77338011,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5656元,專案補償款13808元,共計新臺幣29464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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