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
債 權 人 郭仁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文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84年度執字第10873號之執行名義為何,並提出到院。
三、系爭債權倘經受讓而得,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已通知債務人本件債權已讓與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