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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國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就請求之金額新臺幣23,328元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依貴公司提出之回執,郵戳似為105 年,惟依債權催收通知函日期為民國106 年4 月12日,金額僅14,115元 ,且上開債權催收通知函未載明確切之債權為何?)
二、債務人許國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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