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555,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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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
債 權 人 陳璘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馨婷、史津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金錢借貸同意書暨切結書,未有債務人史津榮之簽章,則請求債務人史津榮依上開切結書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台端提出之本票有無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

三、債務人葉馨婷、史津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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