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557,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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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
債 權 人 林來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 支票清晰影本(台端所提發票人簽章未印出)

三、請提出債務人潘金惠與台端間靠行契約書。

四、債務人潘金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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