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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靳慶彬
債 務 人 靳梁麗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靳瑋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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