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653,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53號
債 權 人 王水獅
債 務 人 王水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及利息300,000 元,合計1,500,000 元為由,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利息300,000 元部分,債權人再請求依年息5 ﹪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