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683,2017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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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
債 權 人 洪瑞峰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鍾紹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 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則債權人就尚未屆清償期之債權為請求,依前開規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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