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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31號
債 權 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債 務 人 台灣騰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永政
人 之5
一、債務人台灣騰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許永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台灣騰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參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共同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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