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催,118,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書面證明。( 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詳載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到期年月日、票據金額、票據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 。

二、請確認發票日有無錯誤(貴公司聲請公示催告狀載99年4 月2 日,與本票影本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