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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何曜廷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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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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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股數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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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0944779 6 │股票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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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0944780 9 │股票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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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0944781 0 │股票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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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0944782 1 │股票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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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0944788 7 │股票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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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0944784 3 │股票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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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0944785 4 │股票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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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0944786 5 │股票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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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0944787 6 │股票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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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0944783 2 │股票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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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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