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催,51,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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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啟清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記載不全,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請確認受款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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