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催,58,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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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昭壁即陳有嘉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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