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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吳玉珊即林吉雄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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