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吳玉珊即林吉雄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份分配協議書(台端民國106 年3 月28日所提之股份分配協議書分配股數欄為空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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