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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徐僅琳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秋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者,徵收費用一千元;
又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謝秋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6 年4 月1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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