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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號
抗 告 人 范振益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古富銘間因106年度司拍字第12號拍賣抵押物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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