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拍,144,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許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健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及同段136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吳健怡、債務人柳雨涵、謝日榮、李瑞芬、柳威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安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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