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買慧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第12條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買慧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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