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玉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及同段220 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為何人?
四、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尤××、債務人傅玉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