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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玫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為何?(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民國106年2 月8 日簽發,面額新臺幣4,000,000 元之本票、102 年11月26日借款新臺幣8,000,000 元之借款借據、102 年11月26日借款新臺幣4,000,000 元,清償日為103 年11月28日之借款契約暨約定書與貴公司事實理由欄所載之債權不符。
)
二、請釋明106 年2 月8 日簽發,面額新臺幣4,000,000 元之本票是否業已提示,提示日為何?
三、相對人陳玫穎、保證人何冠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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