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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黃春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明通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台端所附之借據未記載到期日)。
二、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之審查。
按最高限額抵押權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未約定擔保既已發生之債權,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此有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302 號裁判可資參照。
經查,依台端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擔保債權為:「債務人對權利人( 即抵押權人」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立約日期為97年1 月17日;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7 年1 月16日,惟台端提出之借據借款日期為97年1月15日,是發生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前,難認上開借款在上開抵押權擔保範圍內。
)
三、相對人黃明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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