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拍,55,2017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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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曾勝緯
聲 請 人 楊沛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秀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明本件聲請人為何人?

二、蘇明川為聲請人曾勝緯之法定代理人依據為何?如僅為代理人,請補正委任狀(曾勝緯聲請時,蘇明川僅為送達代收人,未附委任狀,又106 年3 月6 日民事補正狀,蘇明川為具狀人,惟僅附楊沛穎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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