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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林慶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永森、蔡亮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永森、蔡亮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之相對人為何人,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相對人僅限於土地、建物之所有權人為限,若非所有權人而僅為債務人,並非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請改列抵押不動產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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