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拍,88,2017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嵐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江嵐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6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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