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344,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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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家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施家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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