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449,201703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黃韋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阿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民事聲請本票裁定狀所載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有無錯誤(台端上聲請狀所載,與本票所載不符)。

二、相對人高阿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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