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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黃美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伃楨、萬䕒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伃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萬䕒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查明並具狀釋明本件相對人姓名究為萬嘉凱抑或萬䕒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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