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484,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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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陳岱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南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算,惟附表所載2紙本票利息起算日均為民國105年1月1日,請具狀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票號:188976,到期日為民國104年12月21日;

票號:188977,到期日為民國104年12月30日)

二、相對人曾南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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