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490,2017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張聰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瑞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傅瑞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本票是否確曾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若經提示,其提示日為何(請具體指明何年何月何日,所謂「提示」是指實際向相對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之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