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陳宥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毅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又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相對人毅達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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