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505,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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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施縈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輝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編號3~9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具狀釋明編號3~9各張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附表編號4票據金額有誤,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吳輝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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