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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宋介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孟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本件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惟聲請狀未載明提示日)
二、請釋各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請釋明各張本票請求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0,000元,惟聲請事項所載請求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元)
四、相對人蔡孟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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