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717,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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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吳宏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昭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惟聲請狀未載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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