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798,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鍾英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文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姓名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徐文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