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862,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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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林俊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士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233010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以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該張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黃士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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