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陳書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新台幣196,000元為部分金額,則請詳列各張本票請求金額各為何?
二、請確認各張本票發票日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為100.12.15,與本票所載不符)
三、相對人陳麗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