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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郭雅鈴
相 對 人 郭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設定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88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5 年度補字第264 號裁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由聲請人預納,另聲請人支出資料使用費84元,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584元【計算式:50,500+84=50,584】,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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