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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26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廣寶
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榮宗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2 月15日106 年度審訴字第126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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