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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彭許季香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
郭宗塘律師
鄭國安律師
被 告 許弘毅
被 告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被 告 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宗
被 告 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兩造間依本院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205 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物損失即機車毀損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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