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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蔡政璜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
第329號),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06年2月16日以105年度岡聲字第4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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