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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60 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民國105年12月1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敍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60 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民國105 年12月1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敍明理由略以:伊忘記開庭時,講到監察院,講些什麼,且要保全錄音內容,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經核聲請人係前揭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之上訴人,而為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敍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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