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蘇永順
原告與被告鄭煒憲即威宏設計科技工程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