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補,159,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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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陳柏熙
原告與被告賴文振即賴宏昇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潘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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