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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鄭志偉
原告與被告寰躍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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