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補,77,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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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施文祥
施萬宗
被 告 王漢平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 地號上之水溝,將土地交還於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依原告民國106 年2月18日具狀陳報上開水溝面積約為30.6平方公尺計算,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780 元(計算式:30.6㎡×6,300 元/ ㎡=192,7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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